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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_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模板

zmhk 2024-04-26 人已围观

简介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_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模板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分析一下“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的优缺点。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合,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分析吧。1.食品安全员应该承担的责任包括哪些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_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模板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分析一下“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的优缺点。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合,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分析吧。

1.食品安全员应该承担的责任包括哪些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本要求是什么

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本要求包括

4.2019年广东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意见稿)(二)

5.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6.餐厅用餐人数超过多少人需要食品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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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员应该承担的责任包括哪些

       食品安全员应该承担的责任包括哪些回答如下: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定期协助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食品安全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知识拓展:

       食品安全管理员,所在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时,协助单位及时报告卫生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食品安全管理员,是指经符合要求的培训考核机构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类别根据所从事的行业不同,分为A类(食品生产)、B类(食品流通)和C类(餐饮服务)共3类。其中C类(餐饮服务)又分为C1类(餐饮服务初级)和C2类(餐饮服务高级)。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是重大的民生问题。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以安为先的要求更为迫切。国家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同时,也需要引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开展食品生产、流通、销售、服务等全流程的安全控制,全面提高食品安全质量。

       食品安全员不仅负责餐馆各项食品安全制度的建立、落实,还要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进行管理,如果遇到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工作人员,还要负责将其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本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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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日健康晨检,出现咳嗽、发热、皮肤伤口或感染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当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岗位的卫生管理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手部清洁,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和处置以及日常卫生检查等应当记录并建立档案,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污损,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2年。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每年制定食品安全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从业人员应当熟悉与岗位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必备的岗位卫生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未通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考核的食品安全管理员不得上岗。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一年内2次以上(含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提出整改措施,完善培训、考核的方式。

       五、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应当建立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考核以及整改措施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记录人等信息,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根据负责人的授权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自律自查,督促制度落实;

       (二)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督促不符合岗位健康卫生管理要求的从业人员调离岗位;

       (三)制订、实施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计划;

       (四)审核进货查验管理执行情况,对不合格食品实行一票否决权;

       (五)督促处置不合格食品;

       (六)审核各项食品安全记录,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七)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指责。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介绍情况并提供资料。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保证食品安全的自律管理制度制定、实施自查计划,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二、食品安全自查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实施,并负责不合格项的整改工作。

       三、食品安全自查一般分为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定期自查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风险等级确定频次,专项自查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消费者、媒体舆情等渠道获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立即实施。

       四、经营场所布局、制作工艺流程、内部管理流程等重点管理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自查。

       五、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项应当查清原因、立即整改。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食品要你监管部门报告,待问题排查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销售。

       六、食品安全自查应当建立自查档案,如实记录食品安全自查组织实施的时间、计划、人员、结果和排查整改情况,不得涂改或污损,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明确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确保清洗、消毒效果。

       二、食品销售经营、贮存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废弃物及时清理,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三、食品销售经营、贮存场所应当做好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虫害污染。除虫灭害工作应当采取物理捕杀的方法。

       四、食品销售设施设备应做到专区设置、专用标识、专人维护,确保设备设置能够正常运转。

       五、各类食品销售设施设备使用后应当立即清洗,存放在清洁的容器或区域内。直接接触食品的应当消毒,非直接接触食品的适时消毒。

       六、鼓励采用热力消毒方法对设施设备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热力消毒方法的可采用化学消毒方法。

       七、清洗消毒食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人体安全、无害。

       八、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应当建立档案,如实记录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时间、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保存时限不得少于2年。

       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统称食品)进行检查验收,确保从合法的渠道采购合格的产品。

       二、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供货票据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供货票据应当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

       三、严格查验供货者的运输工具,对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载的、不符合食品运输(载)温度、湿度条件的、未对散装食品进行有效隔离的等不符合食品运输(载)条件的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并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四、严格查验食品的包装和感官性状,包装应当清洁、形状完整,无明显破损和受潮,食品具有该食品正常的感官形状,标签内容完整,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虚假内容。

       五、严格查验食品的保质期,对过期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并主动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临期食品应当根据自身销售量确定采购量,确保食品在保质期内销售。

       六、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如实记录查验负责人、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或保留相关凭证,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加强食品贮存管理,确保食品在贮存过程中安全、不受污染。

       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符合食品标识上的贮存条件,具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食品保存条件为常温的,其贮存温度不得超过30℃。

       三、应当建立食品入库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入库日期、数量等相关信息。

       四、应当按照生熟分开、食品和非食品分开的原则对不同类别的食品和物品分区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识。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等内容。

       五、各类食品应当按照包装标识的要求堆叠,不得超限量堆积、挤压存放。食品数量不得超过贮存库房、设备的装载限量,离墙离地250px以上。

       六、应当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流转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建立食品出库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出库日期、数量等相关信息。

       七、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及时处置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食品。

       二、进货查验时发现不合格食品,应采取拒收、依据协议约定销毁等方式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发现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三、进货查验后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并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同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标签标识等不危害食品安全的不合格食品,经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经整改合格后可以重新上市;对违法添加、腐败变质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销毁。

       四、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并书面通知供货者,相关处置情况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供货者需要召回的,应当积极配合。消费者要求退货或赔偿的,应当先行赔付。

       五、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不合格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数量以及处置的时间、方式、供货者名称和****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加强废弃物的处置管理,确保废弃物不非法流入食品市场。

       二、应当配备专门的容器或场所存放废弃物,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液体废弃物、具有挥发性气味的废弃物等应当存在密闭容器中,做到日产日清。

       三、废弃物的处置应当交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并签署合作协议。

       四、不得乱倒乱堆废弃物,不得将废弃物直接排放到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公共水域或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者备案的单位或个人处理。

       五、应建立废弃物处置台帐,如实记录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以及处置单位等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停止相关食品的经营活动,对涉及的食品、工具、设备等进行封存,并自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

       三、应当立即执行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通知相关供货者和消费者,防止突发事件恶化。

       四、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五、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涉及的食品名称、批号、数量、生产厂家和****、供货者名称和****以及处置的方式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一、食品批发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二、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以及记录人等内容,或保存记载有上述信息的销货凭证。

       三、应当查验所销售的食品和食品批发销售台账,确保做到“账货相符”。

       四、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安全追溯和召回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经营者未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本要求包括

       1、身体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2、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

       3、持有有效培训合格证明。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2014-06-01即将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规定,除了具备基本的健康卫生要求外,管理人员应了解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操作规范,能够判断潜在的危险,采取适当的预防和纠正措施,确保有效管理。

扩展资料

       食品安全管理员证书需要到当地食药监局进行办理。

       报名者参加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经审核合格。领取证书时须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提供所在单位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如无以上证件,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如替人代领,代领者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如连锁单位集体领取,应由单位总部提供统一领证证明;

       3、如个别人考核前未提供健康证、毕业证等报名所需资料原件的,需携带补齐证件验证。

       百度百科-食品安全

       百度百科-食品安全管理员

2019年广东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意见稿)(二)

       一、健康要求:

       1、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

       3、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卫生要求: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上岗,销售过程中禁止挠头、咳嗽,打喷嚏用纸巾捂口。

       2、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3、食品销售应有专柜,要有防尘、防蝇、防污染设施。

       4、销售的预包装及散装食品应标明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和保存期限(或保质期)等。

扩展资料

       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职责是:

       1、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定期协助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3、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5、对食品安全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6、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实施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百度百科——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视频监控)鼓励集体食堂采用视频监控或透明玻璃窗等方式向就餐者展示食品加工制作关键场所和关键环节,建设“阳光厨房”。

        学校食堂应分步骤全面推行“阳光厨房”建设。

        第三节食品采购和贮存要求

        第二十九条(索证索票制度)集体食堂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大米原料的采购,须索取包含重金属指标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在商场、超市等采购食品的,保存好每日进货票据;在农贸市场采购的,在采购单据上由供货方、采购人员签字后妥善保管。不得采购无票证或票证不符的食品。

        集体食堂应相对固定食品供货商。采购米、面、肉、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须与供货单位签订含食品安全内容的供货协议。

        第三十条(食品采购验收制度)集体食堂采购食品应做好食品采购验收登记,建立食品进货台账,确保食品可溯源。

        从固定供货商采购的,供货票据信息齐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记记录,但应按时间顺序分类整理、妥善保管好相关票据。

        鼓励集体食堂建立电子台账。

        第三十一条(禁止采购加工食品)严禁采购和加工以下食品和原辅料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没有完整标识的散装油等其他散装食品;

        亚硝酸盐;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禁止学校食堂采购和使用含铝膨松剂、人工着色剂以及含有人工着色剂的肉制品和调味品。

        第三十二条(食品贮存)食品贮存应当分类、隔墙、离地存放,标识明显。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灭鼠药、灭蟑药等有毒有害物品不得进入食品仓库。

        所有食品应上架,按品种分类存放。货架上应根据情况加贴标签,标注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并随原料的更新而更新。

        拆袋后的大包装原料、散装食品用无色透明食品塑胶桶(箱)盛装并贴有简易标签。

        食品添加剂应设专柜,并显著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和存放品种清单。

        第三十三条(冷藏冷冻食品存放)易腐食品应冷冻或冷藏。冷冻冷藏设施内的食品应分类分层放置,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成品、半成品应盛装在容器内,并加盖或用保鲜膜覆盖。

        第三十四条(冷藏冷冻存放)食品原料的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食品原料。

        第三十五条(订餐安全)学校、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统一为师生、员工订餐的,应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送餐,并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供餐能力、运输车辆等进行实地考察,选择食品安全管理到位、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为B级以上的单位供餐,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供餐单位运送膳食,运输车辆应配备符合条件的加热保温设备或装置,使运输过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并确保制作完成到食用的时间不超过3个小时。

        订购学生集体用餐时,不得订购供餐单位制作的冷荤凉菜食品。

        第四节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第三十六条(避免交叉污染)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操作时,应严格按照各功能(区)间与设备设施的用途和加工规程进行,不随意变更,不交叉使用。

        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食品原料应分池清洗。

        各切配区的刀具、砧板不混用,砧板立式存放。

        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按照标识严格分开使用。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存放。

        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第三十七条(待加工原料的检查)集体食堂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八条(熟制食品的烹饪和存放)烹饪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存放。烹饪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加工制作四季豆、豆浆等食品必须充分加热,确保煮熟煮透后方可供应。

        第三十九条(剩余食品的存放和再次供应)供餐后多余的食品应冷藏,且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再次食用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供应食用。不得将剩余的食品与新加工食品混合后出售。

        第四十条(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不得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应专人保管、专人领用,准确称量,并建立完善的使用记录。

        第四十一条(餐用具清洗消毒程序)严格执行餐用具清洗消毒程序。

        热力消毒应按除渣、洗涤、清洗、消毒的程序进行,煮沸、蒸汽消毒保持100℃10分钟以上;红外线消毒控制温度120℃以上,保持10分钟以上;洗碗机消毒控制水温85℃,冲洗消毒40秒以上。化学方法消毒应按除渣、洗涤、消毒、清洗的程序进行,使用消毒液应含有效氯浓度250mg/L以上,餐用具全部浸泡入液体中,作用5分钟以上,消毒后应用流动洁净水清洗。配好的消毒液应定时更换,原则上每4小时更换一次。

        洗净消毒后的餐用具应立即存放于洁净、密闭的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识。如热力消毒柜数量和容量足够,可以兼做保洁设施用途。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杂物或私人物品。

        第四十二条(食品留样)集体食堂提供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第四十三条(操作人员个人卫生)集体食堂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

        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应二次更衣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洗手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

        第四十四条(食品运输)集体食堂供餐需分送各班级教室或厂区就餐的,其送餐车辆、容器和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每次运输食品前应清洗消毒,运输装卸过程中应密闭加盖。

        第四十五条(食品用水卫生)集体食堂食品用水应符合国家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第四十六条(场所环境卫生)加强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整洁,设备设施与工用具无积垢,排水沟渠通畅,地面无积水。

        第四十七条(餐厨废弃物处理)集体食堂餐厨废弃物应存放于标识清楚、密闭的容器中,并日产日清。

        餐厨废弃物应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或个人处理,并与其签订合同,索取其经营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四十八条(应急处置预案和演练)学校食堂和500人以上的企事业食堂应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集体食堂开办者应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列入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开展培训。

        学校食堂、30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集体食堂应每年至少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事故处置演练一次,使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程序。

        第四十九条(应急处置的领导和协调)集体食堂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事发单位和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依法处置。

        第五十条(事故报告和处置措施)当就餐者反映就餐后出不适症状以及疑似其他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事故发生单位应迅速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保护现场,包括可疑食品、呕吐物,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

        (二)组织对伤病人员进行救助,及时联络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三)在两小时之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五)落实各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结束后,集体食堂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对被污染的食品和接触过被污染食品的容器、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

        第五十一条(事故调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会同卫生行政、教育等相关部门开展集体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事发单位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情况,要求集体食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三)经调查,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五十二条(事故信息发布)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集体食堂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发布前的沟通和论证,及时、客观、准确发布权威信息。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三条(重点监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集体食堂列为食品安全高风险单位,确定为监管重点,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加大监督频次,指导督促集体食堂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依法严肃查处食品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四条(食品安全责任人和管理员培训)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召开集体食堂食品安全责任人会议,通报情况和提出要求。

        各有关主管部门、集体食堂开办者应定期对食品安全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培训,明确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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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用餐人数超过多少人需要食品留样

       1、采集样品按市场价支付费用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新法增加风险监测计划调整、监测行为规范、监测结果通报等规定,明确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补充风险信息交流制度,提出加快标准整合、跟踪评价标准实施情况等要求。

       2、增设监管部门负责人约谈制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增设责任约谈制度。新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3、规定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增加规定风险分级管理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4、严格监管婴幼儿配方食品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5、保健食品声明不能代替药物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新法明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除名称、用量外,还应当包括原料对应的功效;明确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人大新闻网——建立最严格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超过100人的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

       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扩展资料: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其中“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就包括有“食品留样”等制度,该餐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食品留样制度,并依法严格执行和落实。

       百度百科-餐饮企业食品未留样如何查处

       好了,今天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