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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题库_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题库及答案

zmhk 2024-05-16 人已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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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题库_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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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目一模拟考试2023题一共多少题

2.科目一第一场考试几点

3.学法减分要答对多少题才合格

4.科目一2023年多少题

5.考驾照理论考,一共要做多少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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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一模拟考试2023题一共多少题

       2023年科目一模拟考试考试一共100道题。

       习题或套卷小车科目一题库 C1、C2、C3、C4、C5等小型汽车驾照科目一考试2023年题库为973题。

       习题或套卷货车科目一题库 B2、A2等大型货车、牵引车驾照科目一考试2023年题库为1041题,在小车题库基础上增多了68道货车专用考试试卷。

       习题或套卷客车科目一题库 A1、B1、A3等客车驾照科目一考试2023年题库为1030题,在小车题库基础上增多了57道客车专用考试试卷。

       科目一,又称科目一理论考试、驾驶员理论考试,是机动车驾驶证考核的一部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考试内容包括驾车理论基础、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相关知识。考试形式为上机考试,100道题,90分及以上过关。

       科目一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一部分,本大纲考试部分分为三个科目,考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可以参加下一科目的考试;前一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继续该科目考试。

科目一第一场考试几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 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 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时,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通行优先权。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应当遵守铁路道口信号,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没有铁路道口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学法减分要答对多少题才合格

       科目一第一场考试时间是9:00

       科目一第二场考试时间是10:00

       科目一第三场考试时间是:13:00

       科目一第四场考试时间是14:00

       科目一第五场考试时间是:15:00

扩展资料:

       科目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内容包括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科目一考试考卷由100道题组成,科目一题库中共1229道题,考试试卷由计算机驾驶人考试系统按《机动车驾驶证工作规范》规定的比例关系随机抽取、组合。题型为判断题和单项选择题,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考试形式为上机考试。

       科目一考试限定45分钟,每天排有5场考试。由于进入考室前需要进行信息登记,因此应提前半小时到场。

科目一2023年多少题

        学法减分要答对多少题才合格

        学法减分要答对多少题才合格,参加学法减分没有次数限制,但是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减免记分分值达到6分后将不能继续参加学法减分。学法减分要答对多少题才合格。

学法减分要答对多少题才合格1

        学法考试答对18道题及以上为合格,答错或者超时未答的题目数累计达3题的,系统自动判定考试不合格并退出考试。

        学法减分考试没有通过可以补考吗?

        回答:可以。 考试未通过的,可以在24小时内申请补考,补考以2次为限。

        学法减分考试时间多长?

        回答: 考试时间为20分钟,每题答题时间最长60秒。

        学法减分考试题目有多少?题型是什么?

        回答: 系统将随机从题库中抽取20题,题型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

       

        驾驶人须知

        1、“学法减分”主要有3种减分途径,即参加网上学习考试减分,参加现场学习考试减分,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减分。鉴于疫情防控特殊情况,目前广东暂时只开通网上学习考试减分途径。

        2、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后,符合减免记分条件的,在驾驶人现有累积记分分值中扣减,而不是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作不记分处理。枳动车驾驶人每个记分周期内通过“学法减分”可累计最高减免6分。

        3、机动车驾驶人在学法减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情形的,将取消本次学法减分的成绩,在3个记分周期内不再允许参加学法减分,公安机关还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该驾驶人将被列入互联网服务平台黑名单,3年内不得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助机办理公安交管业务

        4、参加网上学习,需在3日内累计学满30分钟,每次学习时间须连续满5分钟,完成学习后在7个工作日内申请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一次减免1分。考试不合格的,可以在24小时内补考2次,逾期或补考不合格的需重新申请学习。

学法减分要答对多少题才合格2

        驾驶员参加网上学习(3日内累计学满30分钟)且经考试合格的,一次减免1分。参加现场学习(每次不得少于1小时且经考试合格的,一次减免2分。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每次1小时),一次减免1分。

        参加学法减分没有次数限制,但是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减免记分分值达到6分后将不能继续参加学法减分。只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可以通过接受教育减免交通违法的扣分,最高可减免6分。

       

        以下的驾驶人不能申请学法减分

        一、 3次不合格,本次学习不得再补考。

        二、 .如不能通过学法减分考试,可在24小时内申请补考。

        三、 两次补考均未通过,本次学习的减分不成功。

        四、 学法不及格者,可申请继续学业,再参加考试。减分不会对考试有限制,也就是说,如果不能通过,也可以重新申请,重新参加学习和考试。

        减分考试涉及的内容有:道路驾驶法规、交通安全法规等。事实上与科目一、四科有很大关系,重新温习学法减分知识,不但可以学到和掌握更多的驾驶规则技巧和注意驾驶规则知识,还能消记驾驶证,一举两得。

学法减分要答对多少题才合格3

        按照相关规定,驾驶人申请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考试的,通过审核后需要在三日内完成30分钟的学习,每次学习满5分钟以上计入累积学习时间。也就是说,在完成学习并通过考试为1次,完成一次学法减分至少要3天时间。

        学法减分每次间隔多久?

        规定中显示,学法减分并不能通过累积学习时间换取考试次数,需要完成一次学习、考试才能申请下一次学法免分。这也表明,学法减分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完成一次学习后,就可以开始申请下一次的`学习。

        按照规定中的效率,驾驶人提出学习申请后,系统会在24小时内完成审核,并通过APP以消息的方式通知申请人,那么每次学法减分的间隔最多也不会超过24小时。

       

        学法减分的内容有什么?

        学法减分的内容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包括安全行车常识、交通违法行为判断与案例分析等12个方面的内容。

        考试题型

        考试题型分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每次考试会从题库中随机抽取20题,每题答题时间为1分钟,答对18题及以上即为合格,即可为驾驶证减免1分。

考驾照理论考,一共要做多少题目?

       100题。

       科目一题库中共有1300多道题,考试随机抽取100道题,一题一分,科一考试时间为45分钟,考到90分以上才能合格,1300多道题其中包含这五类题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信号、安全文明驾驶知识、机动车驾驶操作与地方性法规等。

       教学书籍: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编写的《安全驾驶从这里开始》。可由驾校统一购置发放驾驶学习资料,也可由驾校学员自费购置学习资料。

       相关答题技巧

       1、答题只有一个原则——安全,怎么做安全就怎么做。

       2、判断题中遇到紧急情况所有过激行为都错,比如急踩(用力踏)油门(制动),急转方向,选择题中类似的答案都错。

       3、能让行的都让行,能帮助的都帮助,能避让就避让,只要不抢、不急都对。

       4、抢救伤员一个原则先救人,救人一个原则先止血。

       5、无标志无灯无警路口,按照让右路——让左转——让直行的顺序判断。

       6、车辆变换位置都要开转向灯,唯一一个不开的就是进环岛(转盘)。

       科目一,又称科目一理论考试、驾驶员理论考试,是机动车驾驶证考核的一部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考试内容包括驾车理论基础、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相关知识。考试形式为上机考试,100道题,90分及以上过关。

       以C1考试为例,共1320题。

       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考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公安部制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

       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考试项目包括: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直角转弯、曲线行驶、侧方停车。上海等城市科目二为九项必考:倒车入库、直角转弯、侧方停车、隧道行驶、停车取卡、曲线行驶、窄路掉头、紧急停车、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考试基本项目包括:上车准备(逆时针绕车一周 上车系安全带 开启左转向灯 挂档 松手刹鸣喇叭)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

       科目四: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项目:安全文明驾驶相关知识

扩展资料

       合格标准

       1) 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一)——笔试,100道考试题,100分为满分,90分以上为合格(包括90分)。

       2) 场地驾驶(科目二)——场内,实车。只分合格和不合格。倒车入库、侧方位停车、S弯、直角拐弯、坡道定点起步与停车,这五项必考且依次进行。100分为满分,80分以上为合格(包括80分)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90分以上为合格(包括90分)。

       3) 道路驾驶(科目三上半场)——公路或模拟场地,实车。100分为满分,90分以上为合格(包括90分)

       4)安全文明驾驶相关知识(科目三下半场)——笔试,50道考试题,100分为满分,90分以上为合格(含90分)

       百度百科-驾驶证考试

       好了,今天关于“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题库”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题库”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