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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律法规大全_交通法律法规大全2023

zmhk 2024-05-26 人已围观

简介交通法律法规大全_交通法律法规大全2023       大家好,我是小编,今天我要和大家分享一下关于交通法律法规大全的问题。为了让大家更容易理解,我将这个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现在就一起来看看吧。1.中华人民共和

交通法律法规大全_交通法律法规大全2023

       大家好,我是小编,今天我要和大家分享一下关于交通法律法规大全的问题。为了让大家更容易理解,我将这个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现在就一起来看看吧。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

3.交通运输法规的内容包括哪些

4.交通法规2023年新规定

5.关于交通的法律法规

6.交通事故法规大全

交通法律法规大全_交通法律法规大全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第十条 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主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 重大交通事故 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 管制 。 第四十一条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道路交通 法规 定机动车通行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 超载 ;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 警告 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 监护人 、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 交通事故 ,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交通运输法规的内容包括哪些

       法律主观:

       (1)警告警告是处罚机关对道路交通违章行为人的告诫,这种行政处罚带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强制的性质。 警告处罚的作用在于指出违法行为的危害,促使行为人认识违章错误,不至再犯。警告是一种较轻的行政处罚,一般适用于初犯,同时其违法行为必须具有情节比较轻微、后果极小的条件。 (2)罚款罚款是限定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货币的经济性处罚,具有强制性。 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其执行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的具体处罚幅度内执行。 (3)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是将 机动车驾驶人 的驾驶证予以扣留,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其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处罚。这种处罚一般要比罚款严厉。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其他处罚合并使用。 (4)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取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资格的处罚,属于非常严厉的处罚。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其他处罚合并使用。 (5)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处罚机关对 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人短期强制 限制人身自由 的一种行政处罚。是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人,违法情节比较严重、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严重危害后果的一种处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交通法规2023年新规定

       交通运输法规对于交通安全是相对比较重要的,为了减少一些交通事故的发生,我们国家也制定了交通运输的相关安全规章制度,为的也是保障人们的出行安全。那么交通运输法规的内容包括哪些?下面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一、交通运输法规的内容包括哪些

公安部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最新交通法规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交通规则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

具体扣分细节如下:

交通违法的处理: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扣12分。根据驾驶车辆和是否出事故等情况。

做出5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10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终身不的申领驾照处罚。

(详见《机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条、第16条、第72条、第77条规定)

3、不系安全带,记2分,罚100元。

4、副驾驶不系安全带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2分。

6、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

7、超速驾驶,根据超速车辆、行驶道路、超速50%、超速20%等具体情况,分别记12分、6分、3分(详解下面具体扣分规定)。

二、交通运输部门是否有强制措施

有的。

根据修订后的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三、重大交通事故逃逸怎么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述规定泛指各类交通事故,只要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就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而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也就是说,法律规定惩罚的逃逸行为,与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轻重无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六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关于交通运输法规的内容包括哪些的相关介绍,对于交通运输法规制度大家可以简单的了解一下,平时驾驶车辆的时候也要注意遵守交通安全规章制度,这样才能够减少一些意外情况的发生,对此如果大家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一下律师。

关于交通的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第三条 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第四条 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第五条 在记分达到满分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减免部分记分。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窗口提供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及记分查询。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七条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予以记分。

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处罚前,应当在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告知该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并在处罚决定书上载明。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二起以上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记分的,记分分值累积计算。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一次性处理完毕同一辆机动车的多起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记分分值累积计算。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可以处理其驾驶的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不得再处理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累积记分虽未满12分,但有罚款逾期未缴纳的,该记分周期内尚未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相应记分应当变更或者撤销。

第四章 满分处理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七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六十天。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三十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一百二十天。

第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包括现场学习、网络学习和自主学习。网络学习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进行。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五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二天。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

交通事故法规大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60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于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家法规,2004年4月30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共计8章115条。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87号国务院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修改。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的法规。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是全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的法律。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扩展资料

       制定交通法规有哪些目的和作用,交通法规不是为了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突出了以人为本,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可宝贵的。人的宝贵首先在于生命的宝贵,生命的宝贵首先在于属于每个人只有一次,所以,我们说人命关天,命比天大,和公平与便民的基本原则。

       体现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的目的;

       交通法规是我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在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对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规范道路交通参与者和道路交通管理者的行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百度百科-交通法规、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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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法规大全

       交通事故法规大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答复》?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5.《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6.《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9.《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

       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1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强制定损问题的批复》

       1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1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16.《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2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

       2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复函》

       2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25.《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

       26.《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

       27.《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有关责任认定问题的批复》

       28.《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

       29.《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若干问题的意见>》

       30.《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3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意见》

       32.《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

       33.《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

       34.《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

       35.《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实施办法》

       36.《关于上海市执行《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37.《上海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行政案件若干意见》

       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9.《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侵权纠纷办案要件指南》?

       注:以上海为例,整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常用法律、法规大全。其他省、市的,加上本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地方高院或中院的会议纪要、操作指南等,即可定制一份属于自己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常用法律、法规大全。

       好了,今天关于“交通法律法规大全”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交通法律法规大全”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